福建省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查導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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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04-01
關于貫徹實施《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文,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程序和時限
(一)由住建部許可的資質和換證,企業向我廳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和需要核對的原件,經我廳初審后上報住建部審批。
(二)由我廳許可的資質和換證,企業向我廳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對的,為方便企業,原件交企業工商注冊地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對,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資質,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業資質并聯審批的實施方案》(閩建許〔2014〕418號)規定辦理。
省國資委管理的總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屬一層級的獨立法人企業,原件由總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公司)核對,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直屬企業,原件交其主管部門核對,其他省直部門、省高校直屬企業原件由我廳核對。
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核對,應在每份復印件上蓋上與原件相符的核對章并由核對人簽字,但不需要逐頁蓋章,原件核對后退還企業。
(三)委托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和換證,企業向工商注冊地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和需要核對的原件,其中,省國資委管理的總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屬一層級的獨立法人企業,省直部門和省高校直屬企業向我廳提出申請,由我廳審批。
(四)由我廳和委托設區市許可的資質和換證,按《福建省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查導則》(以下簡稱《導則》)審查企業申請材料。審批時限12個工作日,企業對審查意見中提出的問題作出陳述說明和提供證明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資質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業資質并聯審批的實施方案》(閩建許〔2014〕418號)規定時限。
(五)審批結束時,同步在“福建省建筑業信息管理系統”中維護審批結論信息。
二、材料要求
由住建部許可的資質和換證,企業按《實施意見》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由省住建廳和委托設區市許可的資質和換證,企業按我廳重新發布的《辦事指南》提交申請材料。企業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作出承諾。我廳將加快信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申請審批,在實行無紙化申請前,申請材料要求如下: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應通過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福建省建筑業信息管理系統”生成打印。
(二)企業在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同時,同步在“福建省建筑業信息管理系統”中提交申請,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須加蓋企業公章,需核對原件的,原件提交給上述規定的核對單位。
(三)許可機關在審查意見中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必要時須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三、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證書認定
新的資質標準增加了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要求,根據當前我省建筑行業實際,認可下列有關機構和企業頒發的證書。
(一)現場管理人員崗位證書
1.住建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
2.省級住建、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和認可的企業頒發的崗位證書。
3.鐵路、民航、電力、礦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業由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企業自行頒發的崗位證書。
以上崗位證書除施工員、質量員和造價員有專業要求外,其他人員各專業通用。
(二)技術工人證書
1.住建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住建、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部門認可的機構頒發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2.省級住建部門認可的建筑業企業自行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使用范圍按住建部和省廳有關文件規定)。
3.縣級以上住建部門、人社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或受委托單位)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其中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技能等級證書不可用于房屋和市政工程類企業資質。
4.鐵路、民航、電力、礦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業由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企業自行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限本企業使用)。
四、信息公開
許可機關應按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將企業資質申請信息、審批過程和審批結論信息在相關媒體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供公眾查詢。
(一)許可機關在受理企業資質申請和換證時,即通過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首頁中的“企業資質申報和審批信息公示公開欄”,公開企業申請資質和換證信息(凈資產、主要人員、企業業績、個人業績、技術裝備)。
(二)許可機關的審查意見和審批結論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首頁中的“企業資質申報和審批信息公示公開欄”公開。
(三)企業資質申請信息公開至審批結束后一個月,其中企業業績信息公開至審批結束后一年。
五、資質換證
(一)原我廳許可現已委托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換證,由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蓋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
(二)企業同時具有設區市住建部門、省住建廳和住建部許可的資質,按許可程序可一次性提出全部資質的換證申請,也可分別向省、市提出申請。
(三)根據住建部《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建辦市函[2015]385號)的安排,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住建部辦理的企業換證申請;2016年12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我廳辦理的企業換證申請。2016年12月31日前,必須完成換證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六、證書變更、打印和信息維護
(一)證書變更。2016年12月1日前,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除企業資質內容外的證書信息)仍按原有關規定辦理,2016年12月1日起不再辦理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名稱、詳細地址(在本省區域內)、營業執照注冊號、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二)證書信息維護和打印。為效能監察、省政府證照信息公開要求和企業管理需要,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福建省建筑業信息管理系統”審批終結后,再通過住建部新版打印管理信息系統(下載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打印證書,若證書信息打印錯誤與公開的審批信息不一致時,以審批信息為準。
七、加強批后監管
(一)按照寬進嚴管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企業在資質申請中或經許可機關核準后,被有關部門檢查發現或被投訴舉報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申請材料存在虛假的,將依法依規處理,并予以通報,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二)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我廳對委托審批的事項加強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各地應將當月作出的不予受理、準予許可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等情況,在次月15日前匯總報我廳行政服務中心備案,我廳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檢查,抽查審批件比例不低于5%,并通報檢查情況,依法處理違規審批行為。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各地在工作中遇到問題,請第一時間通過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公眾參與欄住建信箱上傳,我廳將逐日匯總研究,予以明確答復,并通過網絡向全省公開答復情況。
附件一: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
2.《福建省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查導則》(試行)
(注:附件1、附件2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信息網http:www.fjjs.gov.cn”下載)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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